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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行贿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19〕146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521197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为广东省汕头市**区**镇**村**巷**号,现住地为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广州市海珠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月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海珠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谢某某为了2011年至2012年期间,在**大厦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所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分两次给予时任广州**有限公司董事长丘某某(另案处理)贿赂款合计人民币40万元。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证人证言;

1、​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谢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劳颖雅

 2019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5册5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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