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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行贿案)_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诉刑诉〔2018〕4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7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丰顺县**镇**社区**路**巷**号。2017年10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决定,同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7年12月27日移送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2月11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8年3月26日退回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同年4月25日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月27日、3月11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月至2010年底,被告人谢某某在中山市**镇经营赌博机期间,为了得到中山市**局**分局局长刘某某的庇护和帮助,多次通过陈某某(另案处理)向刘某某行贿,行贿金额共计人民币160万元。

2017年10月30日,被告人谢某某在中山市**区**小区被检察人员带回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钟桦

2018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卷、光碟9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页

4. 辩护人信息表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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