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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虚开用于抵扣税款案)_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浦检公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68年****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福建省浦城县**街道****因涉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4月3日、4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底,被告人谢某某帮陈某某代办建筑业发票过程中,通过路边小广告联系他人代开发票事宜(开票的品名、项目等信息等),后以现金5.5万元人民币让他人虚开三张共计96万元人民币抵扣税款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涉及税额65280元人民币)。2016年4月27日,陈某某在浦城县地方税务大厅使用该三张抵扣税款发票时,被税务局发现为假发票,后补缴虚开税款6528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到案经过、浦城县地方税务局关于移送“陈某某假票案”中谢某某代开假发示相关资料函、情况说明、三张真假税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陈某某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浦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为他人虚开抵扣税款专用发票,且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谢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海淼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浦城县**路**号。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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