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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聚众斗殴案)_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五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非中共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1月21日被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曾某某(男,2005年10月26日出生)在长乐区**镇三溪幸福桥因见潘某甲(男,2006年02月10日出生)不顺眼无故打了潘某甲一棍,次日潘某甲带着同案人潘某乙(男,2004年11月25日出生,另案处理)、周某某(男,2004年5月21日出生,另案处理)、杨某某(男,2005年2月21日出生,另案处理)到了古槐镇仙桥敬老院,潘某甲上前打了曾某某两巴掌。2019年10月13日14时许,王某某(男,2005年5月2日出生,另案处理)为帮曾某某出头与同案人潘某乙通过QQ相约到福州市长乐区**镇敬老院打架。后潘某乙当面纠集周某某、杨某某、潘某丙、潘某丁(男,2002年11月5日出生,另案处理)、潘某戊(男,2002年8月7日出生,另案处理)、潘某己(男,2004年12月6日出生,另案处理),电话纠集潘某庚(男,2005年7月20日出生,另案处理),又通过QQ语言让陈某甲(男,2005年5月14日出生,另案处理)帮忙准备工具并纠集人员,后陈某甲当面纠集被告人谢某某、林某甲(男,2002年1月3日出生,另案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又通过电话纠集戴某某(男,2002年11月29日出生,另案处理)、陈某乙(2002年11月22日出生,另案处理),上述人员携带砍刀、铁棍、塑料管、棒球棍等工具在江田龙潭汇合后前往上述敬老院,而王某某则纠集赵某某(男,2002年11月19日出生,另案处理)、游某某(男,2005年7月25日出生,另案处理)、刘某某(男,2005年5月23日出生,另案处理)、牛某某(男,2004年12月11日出生,另案处理)、林某乙(男,2004年11月2日出生,另案处理)、曾某某(男,2005年10月26日出生,另案处理)等人携带钢管、镀锌管等工具。双方到达现场后,被告人谢某某、潘某乙等人与王某某一方进行械斗,王某某一方因对方人数众多且持刀害怕便逃跑,谢某某等人持械追逐,被告人谢某某持铁棍击打赵某某头部,赵某某跑了几步后摔倒在地,戴某某和周某某先后上前用棒球棍、伸缩铁棍殴打赵某某头部、后背等处。陈某甲、陈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潘某戊、潘某己、潘某庚、杨某某用脚踢打赵某某大腿、屁股等处,致赵某某颅骨、手指等处受伤。经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物证室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2020年7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投案自首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QQ聊天记录笔录、扣押清单、指认工具照片等;

2.证人赵某某、王某某、游某某、刘某某、牛某某、林某乙曾某某、潘某甲等人的证言;

3.同案人潘某乙、潘某丙、潘某丁、潘某戊、潘某己、潘某庚、周某某、杨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林某甲、戴某某的供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长乐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辨认笔录和现场指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探头视频截图和QQ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明知斗殴,仍纠集他人持械积极参与,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谢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勋

检察官助理:陈兴联

2020年11月9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长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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