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42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21988********,湖南省娄底市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均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镇**村**组。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29日被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有期徒刑,缓刑两年;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10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9年1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5月2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5月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期限至2019年6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被告人谢某某与**湖南**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街道**道**号**大厦**房,以下简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担任维修名表技术人员。2018年12月,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在该公司担任维修技术人员的职务便利,先后将公司交给自己进行维修保养的一块“劳力士”牌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330元)、一块“江诗丹顿”牌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6135元)、一块“浪琴”牌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495元)私自从公司拿走后变卖至湖南省娄底市**酒店1楼的“**名品”店,后将赃款挥霍。
2019年1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月28日,谢某某的家属将“劳力士”手表及“江诗丹顿”手表赎回后退回给**公司,**公司对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线索来源以及抓获经过、手表维修单复印件、手表价格截图、顺丰速运寄货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营业执照、劳动合同、谅解书等书证、物证;2.鉴定意见;3.证人张某某、郭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单位的委托人熊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湖南**珠宝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沫杉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3册;
3.移送证人名单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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