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刑诉〔2021〕75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系务工农民,户籍在广东省电白县**乡庄**村**号,暂住**号**号**室**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延长拘留至三十日,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组织淫秽表演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6日及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为非法牟利,在“小奶猫”网络平台注册“纹身师成天爽”账号,多次在该平台开设其负责管理的收费网络虚拟房间,将其在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黑龙江北路8号御景苑1号903室采用裸露身体和性器官并借助器具进行的色情表演在该网络平台上同步录像播放。其间,马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多次进入被告人谢某某开设的虚拟房间观看其直播的色情表演。经鉴定,被告人谢某某直播的六段内容均属于具体描述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影片。
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谢某某供述、证人马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谢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多次利用直播平台组织色情表演的事实。
接受证据清单、淫秽视频及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证实,从马某某处接受的六部视频经鉴定均属于具体描述性行为或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影片。
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在对被告人谢某某暂住地进行搜查时对其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扣押。
案发经过及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经侦查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到案的情况。
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谢某某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金志军
检察官助理高玮
2021年1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辩护人意见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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