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鹤兴安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405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鹤岗市兴安区,住鹤岗市兴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5月14日因犯绑架罪、抢劫罪被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2015年12月9日因患混合性贫血等疾病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
||
刑事拘留时间 |
2020年4月27日 |
||
逮捕时间 |
2020年6月2日 |
||
案件审查过程 |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
||
案 件事实 |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谢某某电话约同性好友芦某某(男,42岁)在鹤岗市工农区**宾馆**房间内,通过手机在“**娱乐”视频直播APP平台,组织多人观看其与芦某某进行同性性交表演长达2个多小时。从中赚取观看者的打赏礼物折合人民币500余元。 2. 2020年4月4日,被告人谢某某电话约同性好友芦某某在鹤岗市兴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通过手机在“**娱乐”视频直播APP平台,组织多人观看其与芦某进行同性性交表演长达2个多小时。从中赚取观看者的打赏礼物折合人民币500余元。 3.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谢某某电话约同性好友芦某某在鹤岗市兴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通过手机在“**娱乐”视频直播APP平台,组织多人观看其与芦某某进行同性性交表演长达4个多小时。从中赚取观看者的打赏礼物折合人民币800余元。 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
||
证 据 |
物证:被告人直播时使用的支架、手机等物品照片。 |
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在线观看人员说明、**娱乐注册信息、表演截图等材料。 |
|
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孙某某等10人证言。 |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
||
鉴定意见: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
视听资料:光碟1张。 |
||
现场勘查笔录:鹤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现场笔录。 |
|||
法律依据 |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组织他人在互联网上进行淫秽表演,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淫秽表演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
||
量刑建议 |
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2000元。 |
||
检 察 官 谢丽梅 检察官助理 赵中华 2020年8月19日 |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鹤岗市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