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221992********,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号,现住海口市美兰区**路**路**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1月30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文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文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退回文昌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22日至2月2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11日至1月25日)。于2020年3月3日在值班律师见证下与被告人谢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间,被告人谢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及实地考察,了解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模式。该公司复制“善心汇”经营模式,在网上开辟网站,组织团队通过线上线下推广“**资金互助平台”,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以“投资返利、拉人返利”的形式,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即每名新加入会员可在该网上系统注册一个账号,并购买“购物币”激活账户,后其可在系统平台的静态、动态提成模式中获利。在静态模式中,激活账户需向平台内的其他会员进行打款,根据打款金额的多少,平台会自动将会员的打款匹配给其他会员,打款的人可接受其他人的汇款,在一定时间之内,就能获得本金5%-50%不等的收益。同时在动态模式中,会员通过发展下线,可以拿到第一层下线打款金额的6%、第三层4%、第五层2%的提成,所获提成的50%可以提现,另外50%在平台内存为虚拟货币“**币”,可在该网设立的“网上商城”消费。
被告人谢某某用自己身份证注册参与河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传销活动,并先后多次借用他人身份证参与“**”传销活动,在**公司网络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后,通过口头和微信方式向他人宣传**公司网络平台是一个投资平台能够赚钱,诱骗他人扫描他本人的推广码并以购买“购物币”的方式注册成为**公司网络平台的会员,同时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引诱他人继续发展下线加入**公司网络平台。谢某某以向他人出售“购物币”和通过发展的下线会员在平台进行打款后从平台获取奖励等方式非法获利。被告人谢某某在该网组织内处于21层级,发展下线14层,实际发展下线人数525人。
2018年11月30日,文昌市公安局民警在文昌市**镇**路**大酒店**房将被告人谢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到案经过、注册、激活及排单简介、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截图照片、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来源说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2.证人韩某某、符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计算机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先后多次借用他人身份证及自己的身份证注册兴**账号参与传销活动,发展下线14级,发展下线525人,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温雪玲
书 记 员:冯 好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08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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