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三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119**********,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区**栋**室,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新海家园**区**栋**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乡**村**组,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区**社区**幢**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葛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决定,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319**********,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区**幢**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薛某某、葛某某、陶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谢某某租用京商商贸城F区HJ栋133号、F区HI栋115-116号、F区HD栋120号三间仓库用于存放假冒白酒及制作假酒包材,同时,谢某某雇佣被告人薛某某、葛某某、陶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在合肥市肥东县张集乡薛集村一活动板房内制作假酒。
2019年9月6日17时左右,侦查人员在肥东县张集乡薛集村制假窝点内将葛某某、陶某某抓获,并现场查获口子窖5年成品酒14瓶,口子窖6年成品酒13瓶,口子窖10年成品酒68瓶,古井贡酒献礼版成品酒106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成品酒737瓶,古井贡酒8年成品酒77瓶,及大量制假包材、制假设备。
2019年9月6日,侦查人员分别将谢某某、薛某某抓获,同时对京商商贸城F区HJ栋133号、F区HI栋115-116号、F区HD栋120号三间仓库进行搜查,查获口子窖10年成品白酒304瓶及大量制假包材。
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查扣的成品白酒及外包材进行鉴定,均系假冒其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经合肥市瑶海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获的口子窖10年成品白酒372瓶,每瓶210元,共计人民币78120元;口子窖5年成品酒14瓶,每瓶80元,共计人民币1120元;口子窖6年成品酒13瓶,每瓶110元,共计人民币1430元;古井贡酒献礼版成品酒106瓶,每瓶85元,共计人民币9010元;古井贡酒年份原浆5年成品酒737瓶,每瓶110元,共计人民币81070元;古井贡酒8年成品酒77瓶,每瓶210元,共计人民币16170元。
综上,被告人谢某某、薛某某、葛某某、陶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合计人民币186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五部;2.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薛某某、葛某某、陶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薛某某、葛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薛某某、葛某某、陶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186920元,情节特别严重,且属共同犯罪,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谢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薛某某、葛某某、陶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海平
2020年3月16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物证手机五部;
2.被告人谢某某、薛某某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被告人葛某某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陶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3.侦查卷肆册;
4.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