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55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无业,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安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5********,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镇**东大道**号,个体货车司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安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镇**自然村,在**镇**厂工作。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安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4年5月20日因吸食毒品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2年。
被告人肖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村,经营**镇**汽运公司,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安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7年6月2日因盗伐林木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罚金5000元。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在高安做二手车代办业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安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高安市,住高安市**号,在高安经营**汽运公司,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安市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2015年6月5日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朱某某、朱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谢某某贩卖毒品事实
1.2020年4月10日15时许,肖某某想吸毒便联系龚某某,龚某某联系谢某某,谢某某联系冷某某(未到案)后确定有毒品,肖某某微信转账500给龚某某,龚某某转500给谢某某,谢某某转450元(获利50元)给冷某某。当天熊某某和谢某某在一起也想吸毒就转了300元给谢某某,谢某某转450给冷某某,冷某某发了两个埋雷照片给谢某某,谢某某再转发一个照片给肖某某,肖某某开车到上高县**桥下一块破碎的石板里拿冰毒后回到**和龚某某两人将冰毒吸掉了。谢某某开车带熊某某去上高取冰毒,在回来的路上二人在车上吸掉了。谢某某获利50元。
2.2020年4月14日21时许,朱某丙联系龚某某购买毒品,龚某某联系谢某某,谢某某联系冷某某确定有毒品。然后朱某丙微信转账转550元龚某某,龚某某转520元给谢某某;熊某某、陈某某各转251元共502元给谢某某也要购买毒品,谢某某转850元给冷某某,冷某某发了两个埋雷地方的照片。之后,朱某丙一个人到上高拿到毒品后在回**的路上吸掉了,谢某某开陈某某的车带着熊某某、陈某某到上高**桥往七宝山酒厂间的沿江路上拿到毒品后,谢某某、熊某某、陈某某三人在上高县**驾校往**的路边吸掉了。谢某某中途加油50元,获利122元;
3.2020年5月4日20许,朱某丙联系龚某某帮忙拿毒,龚某某联系谢某某,然后朱某丙微信转账550元给龚某某,龚某某转了500元给谢某某,谢某某联系冷某某后说没有毒。谢某某只转了480元退还龚某某。到20时许,冷某某说有毒了,然后朱某丙又发了20元给龚某某,龚某某转500给谢某某,谢某某转450元给冷某某。然后朱某丙一人开宝马车去上高县拿毒,在路上一个人吸掉了。谢某某获利70元。
4.2020年5月14日21时许,陈某某微信转账500元给谢某某用于购买毒品,谢某某转账450元给冷某某。确定有毒品并发了埋雷地方后,谢某某开他借来的一蓝色大众购车带着陈某某到上高县街心工商银行门口消防栓边拿了用石头压着的冰毒。然后两人在上高县**驾校往**方面的路边坐在谢某某借来的车里吸掉了。谢某某获利50元。
5.2020年5月16日11时,龚某某在肖某某家,两人都想吸毒,然后龚某某联系谢某某购买毒品,谢某某联系冷某某确定有毒品。然后肖某某微信转账500元给谢某某,谢某某转450元给冷某某,冷某某发了埋雷照片给谢某某,谢某某再转发。之后,肖某某开自己的银白色现代车带龚某某到上高县镜山口加油站与**汽车中间的一个垃圾桶下面拿冰毒后回**肖某某家茶座厅,两人将买来的冰毒吸掉了。谢某某获利50元。
6.2020年5月17日15时,龚某某在肖某某家,两人又想吸毒,于是龚某某联系谢某某购买毒品,谢某某联系冷某某确定有毒品,然后肖某某微信转账500元给谢某某,谢某某转450元给冷某某,冷某某发了埋雷照片给谢某某,谢某某再转发。之后龚某某开肖某某银白色现代车,在上高县镜山口加油站旁**休闲店门边的木板下取得冰毒,回到**肖某某家,两人将买来的冰毒吸掉了。谢某某获利50元。
7.2020年5月24日0时30份许,朱某丙联系龚某某帮忙购买毒品,龚某某联系谢某某,谢某某联系冷某某确定有毒品,然后朱某丙微信转账500元给龚某某,龚某某转500给谢某某,谢某某转450元给冷某某,冷某某发了埋雷照片给谢某某,谢某某再转发。之后朱某丙开自己的宝马车到龚某某家接龚某某一起到上高县城一棵树下拿毒品后在320国道路上找一处偏僻的地方吸掉了。谢某某获利50元。
8.2020年5月25日21时,肖某某联系谢某某帮忙购买毒品后微信转账500元给谢某某,谢某某转账450元给冷某某。之后肖某某到上高县和平路工商银行边巷子口右边一根电线杆下拿到用石头压着的冰毒,之后带着冰毒到**自己家茶座厅和谢某某两人将冰毒吸掉,谢某某获利50元。
二、被告人龚某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1.2020年4月14日21时许,朱某丙联系龚某某购买毒品,龚某某联系谢某某,谢某某联系冷某某确定有毒品后。朱某丙微信转账550元给龚某某,龚某某转520给谢某某,之后谢某某转毒品埋雷照片给龚某某,龚某某转给朱某丙,朱某丙一个人到上高拿毒后在路上吸掉了,龚某某获利30元;
2.2020年5月4日16时许,朱某丙联系龚某某购买毒品,龚某某联系谢某某,然后朱某丙微信转账550元给龚某某,龚某某转500给谢某某,谢某某联系冷某某后说没有毒。谢某某(获利20后转了480退还龚某某。到20时许,冷某某说有毒了,然后朱某丙又发了20元给龚某某,龚某某转500给谢某某,谢某某转450给冷某某。然后朱某丙一人开宝马车去上高县拿毒,在路上一个人吸掉了。龚某某获利50元。
三、被告人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1.2020年4月14日21时许,陈某某和谢某某微信聊天时商议去上高买毒品吸食,熊某某也说去,于是陈某某和熊某某各转了251元给谢某某,谢某某便开着陈某某的车带着陈某某和熊某某去上高取了冰毒,在上高****驾校旁的路上,三人在陈某某的车上,用事先准备好的吸毒工具将毒品吸食掉了。陈某某容留谢某某、熊某某吸毒。
2、2020年6月8日,肖某甲联系宜丰人吴某某购买冰毒,谢某某开着陈某某的车子带肖某甲,在宜丰县往上高方向过了第一个红绿灯的一个电线杆下拿到用一个可比克薯片盒子装着的冰毒,二人返回**。之后谢某某、肖某甲二人在**镇去高安法院新**法庭的水泥路上吸了一部分冰毒,剩余的冰毒由陈某某、谢某某、肖某甲三人晚上还是在去新法庭的水泥路上在陈某某车上吸完。陈某某容留谢某某、肖某甲吸毒。
3.2020年6月21日,肖某甲联系宜丰人吴某某购买冰毒,谢某某开着陈某某的车子在宜丰县高速路口路边拿到用极品金圣烟盒装着的冰毒,二人返回**,在**镇去**水库的小路上吸了一部分冰毒,剩余的冰毒由谢某某等陈某某下班后接了陈某某,两人还是在去**水库的小路上吸完。陈某某容留谢某某吸毒。
4.2020年6月29日22时,陈某某找谢某某聊天时说想吸毒,谢某某联系冷某某。陈某某微信转账450元(两笔)给谢某某,谢某某转450给冷某某。谢某某开陈某某的车到上高县街心工商银行门ロ消防栓旁拿了用石头压着的冰毒。然后谢某某、陈某某两人在上高县**驾校往**的路边吸掉了。陈某某容留谢某某吸毒。
5.2020年7月14日17时,陈某某和谢某某都想吸毒,然后陈某某微信转账450元给谢某某,谢某某转450元给冷某某。谢某某开陈某某的车到上高县街心红绿灯处中国银行门口拿了用石头压着的冰毒然后两人又到上高**驾校往**方向路边吸掉了。陈某某容留谢某某吸毒。
四、被告人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1.2020年4月10日15时许,龚某某在肖某某家,两人都想吸毒,随后龚某某联系谢某某购买冰毒,肖某某开车到上高县**桥下一块破碎的石板里拿到冰毒后,回**肖某某自家茶座厅,与龚某某两人将冰毒吸掉。肖某某容留龚某某吸毒。
2.2020年5月16日11点半许,龚某某在肖某某家,两人想吸毒,然后龚某某联系谢某某购买毒品,肖某某开自己的银白色现代车带着龚某某到上高县镜山口拿到冰毒后回**肖某某自家茶座厅,与龚某某两人将冰毒吸掉。肖某某容留龚某某吸毒。
3.2020年5月17日15点许,龚某某在肖某某家,两人想吸毒,然后龚某某联系谢某某购买毒品,龚某某开肖某某的银白色现代车到上高县镜山口拿到冰毒后回**肖某某家茶座厅,肖某某、龚某某两人将冰毒吸掉。肖某某容留龚某某吸毒。
4.2020年5月25日21点30分许,肖某某联系谢某某购买毒品,肖某某到上高县和平路拿到冰毒,回到**自己家茶座厅和谢某某两人将冰毒吸掉。肖某某容留谢某某吸毒。
5.2020年5月底6月初的一天晚上,“蛤蟆”(未到案)开
了一辆白色中华牌小轿车(C*****)带陈某某到肖某某家,蛤蟆问肖某某吸不吸毒,肖某某说吸。陈某某拿出毒品,蛤蟆、肖某某、陈某某三人在肖某某家茶座厅将毒品吸完。肖某某容留蛤蟆、陈某某吸毒。
6.2020年6月初的一天(距上次没过几天)“蛤蟆”开辆白色中华牌小轿车(赣C*****)带陈某某到肖某某家,蛤蟆问肖某某吸不吸毒,肖某某说吸。陈某某拿出毒品,蛤蟆、肖某某、陈某某三人在肖某某家茶座厅将毒品吸完了。肖某某容留蛤蟆、陈某某吸毒。
7.2020年7月1日13时,肖某某在家里请肖某甲、龚某某在家里吃饭。大家都想吸毒,然后肖某某信转账800元给冷某甲(2020年8月7日移交上高县禁毒大队处理)订购1克毒品,冷某甲转800元给罗某某(未到案)后,冷某甲到宜丰县假日宾馆楼卫生间洗手盆下拿到装有冰毒的蓝色金圣烟盒。拿到毒后冷某甲开车送冰毒到肖某某家茶座厅,肖某某、冷某甲、肖某甲、龚某某四人吸完这些冰毒。肖某某容留冷某甲、肖某甲、龚某某吸毒。
5朱某某容留他人吸毒
1.2020年4月5日10时30分许,朱某某、喻某某、朱某甲三在**所碰面后都想去吸毒,然后朱某某联系冷某甲确定有毒品后,朱某甲、喻某某各微信转账500元给朱某某,朱某某转1000元给冷某甲,冷某甲将埋雷的地点通过微信发给朱某某,收到埋雷地点后,朱某某开自已的车(赣C*****,凯迪拉克越野车)带朱某甲、喻某某一起到上高(具体地点忘记)拿毒。之后又在回来的路上(上高高速路口旁的小路上),朱某某、喻某某在朱某某车上把毒全部吸掉。朱某某容留喻某某吸毒。
2.2020年4月13日17时许,朱某某、朱某甲、喻某某在**所碰面后都想吸毒,朱某某联系冷某甲确定有毒品后,朱某甲微信转账500元给朱某某,朱某某转500元给冷某甲。冷某甲将埋雷的地点通过微信发给朱某某,收到埋雷地点后,朱某某开他的车(凯迪拉克越野车,贛C*****)带着朱某甲、喻某某去上高(地点忘记了)拿毒后,在回来的路上(上高上高速的荒山上)三人坐在朱某某车上将毒品吸掉。朱某某容留朱某甲、喻某某吸毒。
3.2020年4月21日12时许,朱某某、喻某某在**所上班都想吸毒,然后朱某某联系冷某甲确定有毒品后,喻某某信转账600元给朱某某,朱某某转500元给冷某甲(100元加油用)。冷某甲将埋雷的地点通过微信发给朱某某,收到埋雷地点后,朱某某开他的车(赣C*****,凯迪拉克越野车)带着喻某某一起到上高(地点忘记)拿毒,然后两人在回来的路上到上高上高速的荒山上坐在朱某某车里将毒品吸完。朱某某容留喻某某吸毒。
4.2020年6月19日12时许,朱某某、喻某某在**所都想吸毒,朱某某联系冷某甲确定有毒品后,喻某某微信转账600元给朱某某,朱某某转600元给冷某甲叫冷某甲送毒品到**所来(500元毒品,冷某甲要求加100元油费),朱某某在**所旁的高速桥下拿到毒品后,朱某某、喻某某一起坐在朱某某的车(赣C*****,凯迪拉克越野车)上将毒品吸完。朱某某容留喻某某吸毒。
六、朱某甲容留他人吸毒
1.3月30日14时36分,朱某某、朱某甲想吸毒,朱某某联系冷某甲确定有毒后,朱某某微信转账1000元给冷某甲,冷某甲转850元给冷某某,随后冷某某发了埋雷地点给冷某甲,冷某甲再转发给朱某某,朱某甲开他的车(三菱帕杰罗,赣C*****)带朱某某到上高拿毒,之后二人在回来的路上将毒吸掉。朱某甲容留朱某某吸毒。
2.2020年4月3日11时50分,朱某某、朱某甲、喻某某三人在高安市**所附近碰面后都想去吸毒,然后朱某某联系冷某甲购买毒品。确定有毒品后,朱某甲微信转账800元给朱某某,喻某某微信转账190元给朱某某,朱某某加10元共转1000元给冷某甲。冷某甲将埋雷的地点通过微信发给朱某某。朱某甲开他的车(三帕杰罗、赣C*****)带着朱某某、喻某某到上高拿毒后,在回来路上找地方(上高高速路口旁的小路上),然后三人在朱某甲车上将买来的毒品全部吸掉。朱某甲容留朱某某、喻某某吸毒。
3.2020年4月8日13时许,朱某某、朱某甲在一起吃中饭,然后商量去上高买毒吸,朱某某联系冷某甲确定有毒品后。朱某甲微信转账1300元给朱某某,朱某某转1000元(300元是办理车辆交易业务的钱)给冷某甲。冷某甲将埋雷的地点通过微信发给朱某某,收到埋雷地点后,朱某甲开他的车(三菱帕杰罗,赣C*****)带着朱某某去上高(具体地点忘记)拿毒。之后在回来的路上,朱某某在朱某甲车上将毒品全部吸掉。朱某甲容留朱某某吸毒。
4.2020年4月10日15时许,朱某某、朱某甲想吸毒,随后朱某某微信联系冷某甲订购毒品,冷某甲联系冷某某确定有毒后,朱某某微信转账500元给冷某甲,冷某甲抓450元给冷某某,冷某某将埋雷地发给冷某甲,冷某甲转发给朱某某,随后,朱某甲开他的车(三菱帕杰罗,赣C*****)带朱某某到上高拿毒,之后朱某某在上高上高速的路口的小路边坐在朱某甲车里将毒品吸掉。朱某甲容留朱某某吸毒。
5.4月15日12时55分,朱某某、朱某甲想吸毒,随后朱某某微信联系冷某甲订购毒品,冷某甲联系冷某某确定有毒后朱某某微信转账500元给冷某甲,冷某甲转400元给冷某某,冷某某将埋雷地发给冷某甲,冷某甲转发给朱某某,随后,朱某甲开他的车(三菱帕杰罗,赣C*****)带朱某某到上高拿毒,之后朱某某在上高上高速的路口的小路边坐在朱某甲车里将毒品吸掉。朱某甲容留朱某某吸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冷某甲、朱某丙、吴某某、喻某某、肖某甲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龚某某、陈某某、肖某某、朱某某、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指认、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以被告人谢某某、龚某某、陈某某、肖某某、朱某某、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龚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谢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属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某、肖某某、朱某某、朱某甲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在自己家或车内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龚某某、陈某某、肖某某、朱某某、朱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龚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冷某甲,有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龚某某、陈某某、肖某某、朱某某、朱某甲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铭
书记员:成思颖
(院印)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龚某某、陈某某、肖某某、朱某某、朱某甲现羁押在高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