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住乐安县**镇**村**新村,因赌博于2020年4月23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6日被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甲,绰号“乌*”,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住乐安县**镇**村**组**号,2013年1月至2020年4月,因赌博多次被乐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6日被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乐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住乐安县**镇**村**组**号,因赌博于2020年4月23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乐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8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被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住乐安县**局**村**路**号**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1日被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丙,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安县,住乐安县**局**村**巷**号,因赌博于2020年6月27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1日被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董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乐某某、董某乙、董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2020年7月29日将两案并案审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1日、24日、26日、27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其位于乐安县**镇**村**新村家中开设赌场,召集董某甲、乐某某、张某、谢某甲、袁某某、黄某某等人以三十二张骨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谢某某四次共计在赌场非法获利1900余元。
2.2020年1月28日左右,被告人谢某某、董某甲在乐安县**镇**村**组丁某某家开设赌场,召集谢某甲、王某乙等十余人以三十二张骨牌比大小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谢某某、董某甲在该赌场非法获利3500余元。
3.2020年1月29日左右,被告人乐某某在其位于乐安县**镇**村**组家中开设赌场,谢某某、董某甲、袁某某、张某等人在该赌场以三十二张骨牌比大小的方式进行赌博,乐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乐某某在该赌场非法获利2100元。
4.2020年1月31日左右,被告人谢某某、董某甲在乐安县**镇**村**组董某丁家开设赌场,召集王某乙、董某戊、董某己等人以三十二张骨牌比大小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安排被告人董某乙、董某丙为赌场把风望哨。谢某某、董某甲等人在该赌场非法获利2000余元。
5.2020年1月31日左右,被告人谢某某、董某甲将赌场从董某丁家转移到乐安县**镇**村**组张某丙家,该赌场以三十二张骨牌比大小方式进行赌博,谢某某、董某甲从中抽头渔利并安排被告人董某乙、董某丙为赌场把风望哨。谢某某、董某甲在该赌场非法获利2000余元。董某乙、董某丙因在董某丁家、张某丙家为赌场把风望哨分得共计800元。
6.2020年2月1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在乐安县**镇**村**组张某家开设赌场,召集乐某某、董某戊、王某乙、董某己等人以三十二张骨牌比大小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500元后被查获。
案发后,上述被告人非法所得均已追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张某、丁某甲、袁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谢某某、董某甲、乐某某、董某乙、董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董某甲、乐某某、董某乙、董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董某甲、乐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董某乙、董某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赌场提供服务和帮助,在赌场把风望哨并领取高额工资,五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董某甲、乐某某、董某乙、董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系共同犯罪,谢某某、董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董某乙、董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董某甲、乐某某、董某乙、董某丙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建成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董某甲、乐某某、董某乙、董某丙现羁押在乐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柒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