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刑一检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谢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红星建材市场个体商,出生地湖南省衡南县,住湖南省衡南县**乡**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25日被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1月28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殴打他人,于2020年6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建材市场大理石安装员,出生地湖南省衡南县,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红星**市场石材店员工,出生地湖南省衡南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衡南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红星建材市场大理石安装员,出生地湖南省衡南县,住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洲市乡长春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被告人谢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红星建材市场个体商,出生地湖南省衡南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住湖南省衡南县**乡**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5年11月28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现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许某甲、罗某某、贺某某、谢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有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谢某甲至本市天心区**美院**栋**房,找该房业主即被害人仇某某讨要装修石材款和安某某,遭拒后双方发生纠纷并相互殴打,仇某某报警后,民警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因被告人谢某甲伤势较重,遂先到医院就诊,出警民警遂将被害人仇某某带至派出所。
之后,被告人谢某甲打电话纠集被告人许某甲、罗某某、贺某某和许某乙(另案处理)至本市天心区**酒店前的马路上蹲守并教训仇某某。之后许某甲、罗某某、贺某某和许某乙至桂花坪派出所附近蹲守仇某某,期间许某乙纠集被告人谢某乙并告知系打架。被害人仇某某至派出所后,经民警同意从派出所出来去医院就诊,至桂花坪派出所门口是被许某乙、贺某某阻拦,仇某某遂返还派出所告知民警,民警遂将许某乙带回派出所。接着仇某某再从派出所出来,在上滴滴出租车准备驱离时被许某甲、罗某某、贺某某、谢某乙等4人殴打。
经鉴定,被害人仇某某右侧第6、7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谢某甲14、43牙折,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谢某甲、许某甲、罗某某、贺某某、谢某乙与被害人仇某某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仇某某8万元损失,被害人仇某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谢某甲、许某甲、罗某某、贺某某、谢某乙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出警经过、被害人受伤照片、监控视频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电话通讯记录、急诊病历、和解协议书、收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3.证人证言:证人许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仇某某、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甲、许某甲、罗某某、贺某某、谢某乙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书;7.辨认笔录、微信记录提取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提取记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许某甲、罗某某、贺某某、谢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纠集被告人许某甲、罗某某、贺某某、谢某乙等4人,在明知公安机关已在处理后,仍然随意殴打他人至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维
2020年11月5日
附:1.被告人谢某甲、许某甲、罗某某、贺某某、谢某乙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案卷2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5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_;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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