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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等三人非法拘禁案)_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涞检公诉刑诉〔2021〕Z11号

被告人谢某某,曾用名谢某甲,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村,现住涞源县**小区**室。2019年2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涞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20年5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涞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15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3月28日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86********,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区**路**号,现住涞源县**家属楼。2014年8月1日,段某某将张某甲打伤后调解处理;2014年9月28日,因非法拦截交通工具被涞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2020年1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涞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20年4月21日因吸食毒品被涞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500元;2020年5月26日,因嫖娼被涞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4800元。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性,1992年**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0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镇**村,现住本村,2020年3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涞源县公安局罚款500元。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涞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涞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段某某、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4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与张某乙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20时许谢某某、段某某,杨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大众桑塔纳轿车到达张某乙家中,将张某乙带上车拉至涞源县“721”搬迁小区附近,对张某乙进行的恐吓并用手铐将其双手铐住,后被涞源县公安局巡逻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段某某、杨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涞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慧萍

检察官助理:王景齐

2021年1月20日

                                      (院印)

附件: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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