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刑检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冉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67********,土家族,初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德江县**镇**村**组。因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德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德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71983********,苗族,高中文化,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德江县,现住德江县**镇**社区**组。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4日被德江县公安局继续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冉某某、陆某某、谢某某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被告人冉某某在德江县**镇**村从两陌生男子手中以830元价格购买了一支打猎用的火枪用于打猎,使用两次后,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陆某某。被告人陆某某使用一段时间,又以8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谢某某,谢某某将其枪支私藏于**镇**社区**位置的草丛中。2019年11月8日,谢某某藏匿的枪支被德江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正常击发的枪支。2019年11月6日,三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查获照片;2.被告人冉某某、陆某某、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冉某某、陆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冉某某、陆某某、谢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冉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冉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冉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冉某某在因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宣告后,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还有漏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依法应当将两次判决的刑罚合并执行;嫌疑人陆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陆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谢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谢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金银
检察官助理:杨勇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0856****(冉某某),1588518****(陆某某),1598565****(谢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卷1张。
3.起诉书1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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