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041971********,汉族,本科学历,原系枞阳县**局**大队大队长,曾任枞阳县**局**大队城区责任区**队队长,住枞阳县**镇**大道东**号**栋***室。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2019年5月22日被枞阳县监察委立案调查并被决定留置。因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2019年8月20日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拘留;同年8月29日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罪一案,由枞阳县监察委调查终结,于2019年8月20日移送枞阳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铜陵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4月至2014年9月,枞阳县**局**大队城区责任区**队将未上缴财政账户的涉案款项等共计149万余元设立“小金库”,时任城区**队队长的谢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从“小金库”中支出250204元,以加班费、绩效考核费、节假日值班费等名目发放给城区**队工作人员,其中谢某某个人分得28180元。案发后,上述违规发放款项全部退出并上缴财政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任职文件、发放表等书证;
2.证人鲍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枞阳县**局**大队城区责任区**队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被告人谢某某身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被告人谢某某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志强
2019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卷宗14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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