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36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1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镇**村**号。曾因盗窃罪,于2012年8月1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2年11月23日刑满释放;曾因抢夺罪,于2013年5月3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4年1月6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于2016年2月25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7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深圳市福田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0年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监视居住。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7日10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路**号***医院**楼**房,趁被害人王某某熟睡之机,窃取王某某华为荣耀V9手机一部及现金3000余某某后逃离现场。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469.95元。
2、2020年2月3日9时34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区**路**号***医院**部*楼**床,趁被害人伍某某熟睡之机,窃取伍某某黑色华为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
3、2020年3月8日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医院**楼**楼,秘密窃取被害人段某某华为荣耀5A手机一部,窃取被害人池某某OPPO品牌A5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荣耀5A手机价值人民币100元;涉案OPPO品牌A5手机价值人民币1022.07元。
4、2020年3月26日13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区**有限公司**栋宿舍**房,趁被害人赵某某熟睡之机,窃取赵某某蓝色VIVO手机一部后逃离案发现场。
5、2020年4月8日12时53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区**号**宿舍,趁被害人张某甲熟睡之机,窃取其VIVO X20手机一部及现金50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90元。
6、2020年4月9日10时04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酒店**岗亭,趁岗亭内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杨某丙华为荣耀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610元。
7、2020年5月3日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路***号宿舍**楼**房,趁被害人徐某某熟睡之机,窃取盗徐某某苹果XR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610元。
8、2020年5月7日8时4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社区**园宿舍**栋***房,窃取被害人陈某某黑色苹果X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2350元。
9、2020年5月18日10时27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深圳市龙岗区上****区**栋**房宿舍,秘密窃取被害人张某乙黑色OPPO A9X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300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880元。
10、2020年5月20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物流园**楼**楼**房,趁被害人杨某甲、潘某某熟睡之机,秘密窃取杨某甲OPPO A91手机一部、窃取被害人潘某某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OPPO A91手机的价值为人民币1460元。
11、2020年5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工业园**楼**栋**房,窃取被害人胡某某(未成年人)NOVA5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460元。
12、2020年5月29日9时1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松柏路**工业园宿舍*座**房,趁被害人曹某某熟睡之机,窃取曹某某VIVO Z5X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的价值人民币840元。
13、2020年6月2日12时44分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科技园**栋**宿舍,窃取被害人杨某乙华为nova pro手机一部。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260元。
2020年6月12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长安镇余庆街西一巷2号805房抓获谢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害人杨某丙身份证照片及辨认; 2.书证:受案材料、被告人谢某某身份材料、累犯、前科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十三宗盗窃的视频来源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王某某等十五名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文书三份;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某乙视频监控截图及辨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7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指定监视居住地址为福海街道塘尾社区**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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