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769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74********,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河北省任丘市**路办事处**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30日被河北省保定市雄县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1日谢某某到任丘市**客运站投案自首,2020年5月22被押回祥符区,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4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祥符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尚某某(已判刑)驾驶豫J1****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从河北省任丘市流窜至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镇**村,在霍某某的**水电暖商行店内,谢某某以购物为由,将**水电暖商行内工作人员支开,并负责望风,尚某某趁店内无人之际,分两次将店内货架上的四盘铜芯电线盗走,后将电线藏匿在作案工具豫J1****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内离开,经对被盗的4盘铜芯电线进行价格鉴定,价值1180元。
2018年6月10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尚某某(已判刑)驾驶豫J1****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从河北省任丘市流窜至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乡**村,在刘某甲的**门业店内,谢某某以购物为由,转移店内人员注意力,并负责望风,尚某某趁机,将店内的10盘铜芯电线盗走,后将电线藏匿在作案工具豫J1****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内离开,经对被盗的10盘铜芯电线进行价格鉴定,价值2180元。
2018年1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尚某某(已判刑)驾驶豫J1****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从河北省任丘市流窜至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镇**村,在何某某的**电动工具店内,谢某某以购物为由,转移店内人员注意力,并负责望风,尚某某趁机,将店内的2盘铜芯电线盗走,后将电线藏匿在作案工具豫J1****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内离开,经对被盗的2盘铜芯电线进行价格鉴定,价值700元。
2019年9月7日1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尚某某(已判刑)驾驶豫J1****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从河北省任丘市流窜至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镇**村,在赵某某的五金电料店内,谢某某以购物为由,转移店内人员注意力,并负责望风,尚某某趁机,将店内的2盘铜芯电线盗走,后将电线藏匿在作案工具豫J1****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内离开,经对被盗的2盘铜芯电线进行价格鉴定,价值560元。
2019年9月9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尚某某(已判刑)驾驶豫J1****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从河北省任丘市流窜至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镇,在冯某某的**店内,谢某某以购物为由,转移店内人员注意力,并负责望风,尚某某趁机,将店内的5盘铜芯电线盗走,后将电线藏匿在作案工具豫J1****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内离开,经对被盗的5盘铜芯电线进行价格鉴定,价值1340元。
2018年9月9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尚某某(已判刑)驾驶豫J1****白色悦达起亚K2轿车,从河北省任丘市流窜至河南省滑县**乡**村集,以同样的方式将刘某乙开的“**装饰”店内的2盘电线,张某某开的“**五金”店内的2盘电线、缑某某开的“**厨房电器门市”店内的2盘电线、刘某丙的“**五金门市”店内的4盘电线盗走,经鉴定,以上物品共价值17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物证:一幅冀J6****(假作案车牌)、一辆白色起亚轿车、一个车牌号冀J1****行驶证及随案移送清单中一部黑色VIVO牌手机型号:X21UDA、一个银灰色轿车形状电子狗、一幅蓝色号车牌照:冀J6****、一顶灰色带沿帽子、一顶浅色泛白带沿帽子、一件浅灰色上衣防晒服、一件蓝色上衣牛仔服等物证证实了被告人谢某某盗窃时的穿着及使用的作案工具;2.书证:人员电子档案信息证明、情况说明、归案说明、前科证明等书证证明了被告人谢某某的基本情况;盗窃监控视频截图照片、开封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等书证证明了本案盗窃的相关事实;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6)雄刑初初字第6018号等书证证明了被告人谢某某曾受过刑事处罚的相关事实; 3.证人证言:同案犯尚某某的证言证明了盗窃电线的相关事实;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霍某某、刘某甲、赵某某、冯某某、刘某乙、张某某等人证实了电线被盗的相关事实;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6.鉴定意见:开封市祥符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铜线价值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明了本案中被盗铜线的市场价格;7.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证明了被告人谢某某盗窃现场的相关情况;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证明了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积极退赃。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一年半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振菊
检察官助理:韩献菊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 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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