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一区某某部刑诉〔2020〕Z128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25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镇**路村**村**号。2006年8月19日因盗窃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6月2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到我市火炬开发区魔力卡KTV门口粤合家欢门前,趁被害人兰某正熟睡之际,盗走压在兰某正手臂下的绚丽彩色VIVO牌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800元)后逃离现场。同年6月28日,公安人员在我市火炬开发区张某某二村桂花楼201房将被告人谢某某人赃并获。归案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赃物已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谢某某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
检察官助理 刘 **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3册及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视听资料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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