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人,住广东省湛江市**市**镇**路**号**房。因本案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单位高州市南塘镇南塘供电所、高州市广播电视台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梁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均已判刑)先后窜到本市**镇等地,盗窃到**镇**供电所、**广播电视台的水泥电线杆共48条。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币种下同)2459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被告人谢某某与梁某某密谋后,安排林某甲、林某乙与梁某某窜到本市**镇**村委会**村**附近,盗窃到**镇**供电所规格为八米长的水泥电线杆14条。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7700元。
2、2019年3月上旬,被告人谢某某与梁某某密谋后,安排林某甲、林某乙与梁某某窜到本市**镇胶场**一中球场附近,盗窃到**广播电视台规格为七米长的水泥电线杆16条、八米长水泥电线杆4条。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8280元。
3、2019年3月上旬,被告人谢某某与梁某某密谋后,安排林某甲、林某乙与梁某某窜到本市**镇**路口路段附近,盗窃到**镇**供电所规格为八米长的水泥电线杆5条、十米长水泥电线杆7条。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7510元。
4、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谢某某与梁某某密谋后,安排林某甲、林某乙与梁某某窜到本市**镇**村附近,盗窃**镇**供电所规格为八米长的水泥电线杆,盗窃到2条时,被本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总价值1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姚媛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在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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