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二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9********,白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在贵阳市云岩区旭东路92号凯辉超市进行盗窃,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14时许盗窃一盒德芙心语巧克力、一盒士力架巧克力;12月7日盗窃一包小鱼仔、一包小辣条、一包香肠、一包卤鸡蛋、一盒沙琪玛;12月15日盗窃一盒沙琪玛;12月16日盗窃一盒德芙心语巧克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情况说明、前科查询说明、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证人王某乙、何某某、谭某某的证言;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洁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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