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镇**路**号**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6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用自己的U型锁钥匙将六枝特区平寨镇嘉年华三楼“吃货帮”餐馆的U型锁打开,在店内盗窃了一台凯田豪华消毒柜并将该消毒柜藏匿于其位于六枝特区平寨镇嘉年华三楼的“渔人码头夜食店”内,在藏匿途中将该消毒柜门砸坏。后其再次回到“吃货帮”餐馆盗窃美的牌冰箱时,被嘉年华巡逻保安发现,遂将冰箱还回“吃货帮”餐馆。2019年4月22日,经六枝特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消毒柜及冰箱总计价值34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邓昕
2019年7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六枝特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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