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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124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镇**村街**号,现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于2019年11月至12月间在闽侯县南通镇实施两起盗窃犯罪事实。

1.2019年11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闽侯县南通镇蔬菜批发市场海底停车场将雷某某停放的一部电动三轮车偷走,后将该电动三轮车骑到南通镇**车行,并以1700元的价格卖给**车行老板。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涉案电动三轮车及铅酸蓄电池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420元。涉案被盗电动三轮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2.2019年12月14日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闽侯县南通镇蔬菜批发市场卸货区的停车场内将刘某某停放的一部电动三轮车偷走,后将盗窃电动三轮车骑到闽侯县南通镇泽苗村帮道北30-4号的废品收购店,以850元的价格卖给的废品收购店老板。经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涉案电动三轮车价格为人民币1575元。涉案被盗电动三轮车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

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17时许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高湖村路边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发票、收据、微信截图、发还清单;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雷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闽侯县价格认证中心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闽侯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7.其他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995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已将赃款退还,被盗两部电动三轮车已归还被害人,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振民

检察官助理:艾佳云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闽侯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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