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一部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3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雨花区**社区**巷**号**栋**房。2017年10月31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3月15日因盗窃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30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独自一人步行至长沙市岳某某麻园路阳光一百小区一期东门铁门外时,见停放在该铁门旁边的一辆车牌号为湘******的白色大众朗逸小汽车未关副驾驶位的车窗,遂趁四周无人之机,采用钻窗进入车内行窃的手段,将被害人喻某某放在该车后排座位上的一个藏蓝色Toryburch牌女士单肩背包盗走并逃离现场。逃离途中,被告人谢某某将该背包内现金人民币约800元取走,随后将该背包连同包内TF口红一支、圣罗兰气垫一个等财物丢弃。后经长沙市岳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Toryburch牌女士单肩背包价值人民币3080元、TF口红价值人民币240元、圣罗兰气垫价值人民币189元。综上,被告人谢某某盗窃数额合计人民币4309元。
2020年12月30日晚,被告人谢某某在长沙市岳某某天马小区74栋方圆旅馆2楼208房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其近亲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喻某某人民币25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喻某某提供的被盗TF口红包装盒、快递单据(照片)等物证;2.购物转账交易账单、收条及谅解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6.长沙市岳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岳价认定(2020)026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7.被告人谢某某指认作案现场的现场指认经过及现场指认照片、案发现场勘验照片、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8.作案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品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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