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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苏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02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郴州市北湖区,住郴州市北湖区**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21日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谢某某多次在郴州市苏仙区和永兴县进行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7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在郴州市苏仙区**村一信号铁塔处盗窃避雷铜牌及两根接地电线。同日下午,谢某某在郴州市永兴县**镇**村一信号铁塔处盗窃三块避雷铜牌及三捆接地电线。当晚谢某某将赃物卖至郴州市北湖区耒宜高速旁的宁某某的废品店,得赃款1315元人民币。

2、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谢某某在郴州市苏仙区**镇**村一信号铁塔处盗窃八捆电线,随后谢某某将赃物卖至宁某某的废品店,得赃款2400元人民币。

3、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谢某某在郴州市苏仙区**镇**村一信号铁塔处盗窃五捆电线及五块避雷铜牌,随后谢某某将赃物卖至宁某某的废品店,得赃款16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线、避雷铜牌;2.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邓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谷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伟鸿

检察官助理:邓乐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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