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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东县院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邵东县**街道**路**号,现住邵东县**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邵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邵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邵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1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至邵东县**路附近,在被害人罗某某的宝马小车(粤******)内,窃得六罐茶叶、四瓶白酒等财物。

2019年11月25日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至邵东县**路**路交叉口附近,在被害人刘某甲的日产小车(湘******)内,窃得价值人民币3840元的小米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将窃得的笔记本电脑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盗笔记本电脑照片、现场指认照片、视频监控照片、户籍资料;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罗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谢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东县人民法院

2020年3月6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邵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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