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183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58********,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2016年1月7日,因谢某某盗窃耕牛案,被湘乡市公安局移送起诉。2017年6月23日,因李某某家被盗案,被湘乡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盗窃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湘潭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湘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8日,湖南省湘乡市**镇**村村民谢某某步行窜至湘潭县**镇**村**组的熊某某家,谢某某将熊某某家牛栏门上的两根木质横栓卸下,解下绑在牛栏内木桩上的牵牛绳索,将熊某某家两头黄牛牵出牛栏,随后将熊某某家的两头黄牛盗走。谢某某将黄牛盗走后,牵着黄牛步行沿**镇**村至湘乡市**道逃跑。2018年10月29日凌晨,谢某某将偷来的黄牛牵至湘乡市**镇**处,联系事先约好的买家,将两头黄牛中的大黄牛以2800元的价格卖出,小黄牛则弃置在**附近。经鉴定,谢某某所盗黄牛价值7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谢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在逃人员登记表、犯罪嫌疑人归案经过说明、湘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湘0381刑初85号、湘乡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唐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湘潭县公安局鉴定意见通知书;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熊某某家黄牛被盗视频追踪情况说明及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颜平
2019年6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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