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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一检察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无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桂阳县,现住桂阳县**街道******。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进入桂阳县城“***”李某某家中盗走一台VIVO手机和一包“精白沙”香烟,14时许,李某某在桂阳县城“***”谢某某家中找到自己被盗的手机和香烟。经认定,被盗的VIVO手机价值人民币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手机;2.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手机购买收据、健康检查登记表等;3.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石荣

检察官助理:苏贻旺2020年10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羁押在桂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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