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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6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65********,汉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0日由监利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4日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潜入**镇**村**组**号被害人余某某家中,趁余某某及其妻子王某甲熟睡之际,将放置在卧室内木桌上的电动车钥匙偷出,随后用偷出的电动车钥匙将余某某停放在房屋侧院内的一辆浅蓝色翼星牌电动三轮车启动逃离现场,后回到家中将此电动车藏匿于自家房屋后院平房内。经监利县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在2019年7月4日监利县二手电动车市场上交易价格为900元。

2019年11月2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监利县**镇**村**号(原**村**组**号)被害人罗某甲房屋附近,将其停放在房屋旁车棚内的一辆蓝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插有钥匙)启动逃离现场,回到家中后谢某某将此电动车藏匿于自家房屋后院平房内,后将该车电瓶卖出。经监利县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在2019年11月27日监利县二手电动车市场上交易价格为600元。

2019年12月3日0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潜入监利县**镇**村**组被害人王某乙家中院内,趁王某乙及其妻子龙某某熟睡之际,将院内晾晒的腌鱼(3-4斤)偷取,然后进入房屋旁车库内,将停放在车库内的一辆橙色绿源牌电动车(插有钥匙)启动骑走逃离现场,谢某某回家后将此电动车藏匿于自家房屋后院平房内。2020年1月8日12时许,谢某某在家门口将此电动车以220元的价格卖给路过的废品收购人员罗某乙。经监利县成本调查监审和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在2019年12月3日监利县二手电动车市场上交易价格为300元。

被盗车辆已由监利县公安局全部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车辆等物证照片;2.谢某某户籍证明、扣押清单、送货单等书证;3.证人龙某某、罗某乙、王某丙、罗某丙、周某某、罗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王某乙、余某某、罗某甲的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7.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红萍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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