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198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721199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某某一道10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2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谢某某租住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槟城西岸3A栋3D3号房,自2018年5月起,谢某某趁同租该处1号房的被害人李某甲房门未关之机,多次进入李某甲房内,将被害人李某甲的戴尔笔记本电脑1部、牙膏2支、面膜 2片、洗发水1瓶、耳机1副及衣服、硬盘等物品(共计人民币1595元)盗走。2018年6月,谢某某还趁帮助租住该屋7号房的被害人李某乙邮寄物品之机,盗走李某乙的保健品、发膜、面霜、护发素等物品(共计人民币600元)。案发后,谢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李某甲20000元人民币、赔偿被害人李某乙2000元人民币,二名被害人与谢某某一方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文具、衣物等;2.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汶珀
2019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5.涉案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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