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旬至7月1日,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其与被害人王某甲系恋人关系,通过偷看的方式获知被害人王某甲的手机密码,后在余姚市阳明街道富巷北路60号梦想公寓8106租房内,多次趁被害人王某甲洗澡或睡着时偷拿被害人王某甲的手机登录其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采用转账的方式共窃得人民币28000元左右。
2019年7月2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甲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2019年12月14日3时至14时左右,被告人谢某某利用上述同样方式获知被害人王某甲的手机密码,在上述同一地点,趁被害人王某甲熟睡之际用自己的手机登录被害人王某甲的支付宝账户,多次通过转账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甲的人民币4万元。
2019年12月25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本市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警单详情、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流水、手机截图、照片、证据调取通知书、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借记卡资料查询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户籍信息;
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宗华
检察官助理:俞锋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在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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