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31980********,汉族,小学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幢**单元**室。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初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城**号商铺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高某某的价值263元的君子兰一盆。案发后,所窃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2.2019年6月25日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常州市武某某**城**号**饭店门口及旁边棋牌室门口,趁无人之际窃得被害人武某某的价值2333元二七梅兰花1盆、价值13元的长寿花1盆。案发后,所窃赃物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追缴的赃物、被告人谢某某的身份信息等物证、书证;
2.证人金某某、莫某某、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高某某、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武某某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调取的视频监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朝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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