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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谢某某,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061989********回族,大专文化,**业务员,住南京市建某某**路**号**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单元**室)。被告人谢某某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7年6月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8年6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9年3月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同年5月3日被释放;曾因盗窃,分别于2011年11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于2016年3月被行政拘留六日。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至8月22日间,被告人谢某某至南京市鼓楼区、建某某,多次盗窃“大王”牌纸尿裤等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498元。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6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至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8号苏宁环球中心3楼红孩子店内,窃得“大王”牌纸尿裤三包(价值人民币594元);

2.2020年8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至南京市鼓楼区湖南路18号苏宁环球中心3楼红孩子店内,窃得“大王”牌纸尿裤两包(价值人民币396元);

3.2020年8月21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至南京市建某某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6楼孩子王店内,窃得“a2”牌速溶全脂调制乳粉四袋(价值人民币512元);

4.2020年8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至南京市建某某应天大街888号金鹰世界6楼孩子王店内,窃得“澳特力”牌乳铁蛋白调制乳粉两罐(价值人民币996元)。

2020年8月24日,被告人谢某某在南京市建某某**路**号**小区**栋**室被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物品已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王”牌纸尿裤照片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监控视频及阅看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荣伦

检察官助理:李倩雯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补充材料1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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