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 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1********,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下午,在徐州市铜山区**镇**村,被告人谢某某利用在朱某某家中干活之机,将朱某某的一个黄金戒指和一条黄金项链盗走。经认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8700余元。
2020年9月22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称重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厉莉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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