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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谢某甲,曾用名谢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23196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镇**村**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2月9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4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3日0时许,被告人谢某甲在河池市宜州区**镇**广场东侧,趁醉酒后睡在花圃边的韦某某不注意,将韦某某握在手中的华为牌P10 Plus手机盗走,并留作自用。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谢某甲被抓获归案,同时查获其盗窃所得的手机。经河池市宜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7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甲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盗窃数额75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洁俊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甲现羁押于河池市宜州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证据开示、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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