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桂市象检一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家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20日被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7日被监视居住,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象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9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在桂林市象山区储运公司坪山钢材市场停车场内,趁周围无人之机,利用随身携带的摩托车钥匙撬开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货车车门,将车内的红包人民币748元盗走。
2020年3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桂林市象山区凯风路雪芙莲小区附近,趁周围无人之机,利用随身携带的摩托车钥匙撬开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货车车门,将车内的三个红包共计人民币238.6元及一部OPPO手机盗走。
2020年3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桂林市灵川县灵川镇蒋家村星河园项目部门口,趁周围无人之机,利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被害人全某某、李某甲、龙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三辆货车车门,将车内的红包共计人民币222.8元盗走。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桂林市临桂区两江镇保全村委会陶马坪村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已无法追缴,赃款已被挥霍。经桂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涉案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现场方位图、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全某某、唐某某、李某乙、龙某某的报案与陈述;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1609.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琳
检察官助理:龙仁平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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