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二刑诉〔2020〕37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横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与孔某某(另案处理)共谋实施扒窃他人手机,在南宁市青某某凤翔路由孔某某负责扒窃被害人陆某某放置在上衣口袋内的一台ViVO牌X9s Plus手机,由谢某某负责驾驶电动自行车尾随望风和接应。经鉴定,被盗手机案发时价值人民币5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陆某某的陈述;
3.同案犯孔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路
检察官助理:詹贵学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关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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