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杜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密谋盗窃手机。4月16日8时许,谢某某三人窜至本市**镇**社区**菜市场伺机盗窃。当日9时许,谢某某等人见被害人文某某在买菜,左边裤袋装有三星牌手机1台(价值1947.5元),遂按照分工,由杜某某、李某某二人负责掩护,由谢某某伸手将文的手机扒走。目击经过的便衣队员上前将谢某某三人抓获,当场起回上述被盗手机。破案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2017年10月,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刘某某、唐某某、肖某某、陈某甲、谢某甲、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密谋盗窃。10月26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等人来到重庆市**区**会展中心**展馆“**机器”展位,由谢某某动手盗窃,其他六人打掩护,盗得被害人仇某某一部香槟金色华为牌mate9手机(约价值2708元);后在S3展馆由肖某某动手,其他人员打掩护,盗得被害人敖某某一部金色宇飞来牌F9手机(约价值3187元)。
2017年10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等人来到重庆市**区**会展中心**展馆**有限公司展位,由肖某某动手,其他人员打掩护,盗得被害人爵某某一部银白色苹果笔记本air(约价值2700元);在**展馆**展台,由谢某某动手,其他同伙打掩护,盗得被害人徐某某一部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约价值5200元);在**展馆**有限公司N6408展台,由陈某甲动手,其他同伙打掩护,盗得被害人李某某一部银色苹果笔记本电脑(约价值3400元)。
2017年10月27日12时许,公安机关在重庆市**区**会展中心将谢某某抓获归案,并当场缴回两部银白色苹果笔记本电脑,已发还给被害人,其他涉案财物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卢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文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嘉儿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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