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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77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8197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新田县**乡**村**。谢某某于2011年6月因入室盗窃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刑2年3月。2013年8月3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至8月30日作精神病鉴定,同年9月4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时间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携带一把一字型螺丝刀、一把手电筒,骑着共享单车到东莞市**镇**村,通过撬门方式进入被害人陈某某位于东莞市**镇**坊**巷**号,陈某某正在卧室睡觉, 谢某某盗窃1170元后逃离现场。2020年6月4日公安机关将谢某某抓获归案。

经鉴定,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谢某某在案发时“精神分裂症缓解期”;2、被鉴定人谢某某在案发时对其作案行为的实质性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完整,对本案案发行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到案经过、委托书、收据等书证,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无视国法,入户盗窃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智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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