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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二部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定远县,住安徽省定远县**镇**路**号**室。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被定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因本院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当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到定远县公安局防暴大队西侧**药店门口,将李某某雅迪牌红色两轮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2960元;2020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到定远县定城镇**超市正大门口停车场处,将武某某红色豪爵宇钻牌踏板摩托车偷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95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等书证;

2.​ 陆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证言;

3.​ 被害人武某某、李某某陈述;

4.​ 被告人谢某某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 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远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曹铠

2020年1029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在定远县**镇**路**号**室其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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