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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南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检公诉刑诉〔2019〕29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住广东省南雄市****村委会****本案,于2018年10月11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0月24日被南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南雄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1日8时左右,被害人黄某某送其孙女去幼儿园后前往南雄市老八一街市场买菜。10时左右,黄某某买完菜后回到家发现家中门锁不见,便进房间查看情况,进到房间后发现房里的衣柜被翻得乱七八糟,其放在衣柜抽屉里的9000元人民币不见,于是打电话报警。经南雄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技术中队民警现场勘查,在卧室衣柜抽屉里的橙色卷尺盒表面发现一枚指纹,经比对,现场指纹与被告人谢某某的右手中指指纹比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

4.书证;5.鉴定书;6.辨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小明

2019年12月31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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