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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南昌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铁检刑检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瑞金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02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赣州市瑞金市**乡**村**组**号。2020年8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昌铁路公安局赣州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铁路公安局南昌公安处执行逮捕。

辩护律师钟敏强,江西一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昌铁路公安局赣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6时50分许,被告人谢某某在赣州火车站进站乘坐D2357次旅客列车前往于都县。在通过安检口时,发现安检机传送带上有一红色塑料袋,袋内装有一方形纸盒及方便面等物,便临时起意欲占为己有,多次环顾四周趁无人注意时,将红色塑料袋及袋内财物放入其随身携带的红色布袋内,随即乘车前往于都县家中并将窃取的涉案财物藏于二楼卧室房间壁橱内。同月31日上午9时许,公安人员传唤被告人谢某某配合调查,因被告人谢某某有事外出,其在电话中告知公安人员涉案财物放置地点,后公安人员在其家中查获涉案财物。同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谢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公安人员清点,涉案方形纸盒内装有绿松石、蜜蜡等物品102件。经鉴定,涉案的绿松石等雕刻件均为绿松石、珊瑚、玛瑙、蜜蜡等真品,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2749元。现涉案财物均已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扣押笔录及清单、购买收据、指认现场照片、搜查、提取笔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涉案物品检测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赣州火车站进站口的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铁路运输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白丹丹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谢三月现羁押于南昌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3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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