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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598号

被告人谢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9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村委**组,现住景洪市**栋**室,因涉嫌盗窃罪,经景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2020年11月30日,被景洪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景洪市**路“**包子店”购买包子时,将被害人熊某某放在冰柜上一部黑色华为畅享8手机盗走。之后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孔雀湖旁的手机店。

经景洪市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黑色华为畅享8手机价值为人民币612元。

2、2020年5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景洪市**路**蔬菜批发市场摊位上购买蔬菜时,将被害人玉某某摆放在箱子内的一个黑色钱包盗走,包内有现金186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口证明、前科查询记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尿液检测照片;2.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3.被害人的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白洁

2020年12月22日

附: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0881****;保证人:蒋某某,联系电话:15687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83页,散件12页,光盘一张。

_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律师证复印件各1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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