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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汇检公诉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谢某某,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遵义市汇川区**街道**社区,因涉嫌盗窃罪,经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汇川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27日晚,被告人谢某某与张某某、代某某、罗某某、马某某一起居住在**街道**小区“某某”(具体信息待查)家,在闲聊中谢某某知晓该小区**栋**单元**室黄某某家可能无人,便教唆并采用威胁手段,迫使张某某(13岁)、代某某(14岁)、马某某(13岁)及罗某某三人以翻窗方式入室,从**室盗窃手机三部,分别为“OPPO”智能手机一部、“sanconp”牌手机一部、苹果4手机一部。

2、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以“肚子饿”为由,教唆张某某、马某某实施盗窃,张某某、马某某不从,谢某某便以语言恐吓、使用玩具枪相威胁实施威胁,张某某、马某某迫于压力,遂在汇川区高坪街道新黔社区新黔村水口组实施了盗窃鸡、鸭的行为,未果。

破案后,部分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证言: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教唆未成年人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程祉錡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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