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5********,湖南省涟源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3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长沙市高新区**期**号库“河马先生”仓库门口,趁被害人尚某某不在场、车辆钥匙未拔取之机,将价值人民币3084元的爱玛牌电动车一辆盗走藏匿。公安机关接警后经排查追踪抓获被告人谢某某并在其指认下追回被盗电动车,被告人谢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尚某某,被害人尚某某对被告人谢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车及钥匙包的照片;2.被告人谢某某的身份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电动车销售凭证、谅解书等书证;3.证人赵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尚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长沙市岳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视听资料: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谢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或者拘役、管制的刑罚,并处人民币四千五百元以下的罚金,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一璇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1991891****)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公安机关讯问被告人谢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三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