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8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渝北区,住重庆市渝北区**街道**村**组。因犯盗窃罪,2000年8月2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因犯盗窃罪,2006年6月27日被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2010年3月17日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9月22日被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同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4年11月27日被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5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2时许,被告人谢某某来到重庆市渝北区**镇和**小区,翻窗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和何某某位于**区**单元**的房间内,将房间内的现金人民币200元盗走。
2019年11月28日,被告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谢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谢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幸蒙蒙
检察官助理:熊杰森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72316****;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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