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沙检刑诉〔2021〕88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2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坡**号,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坪**号**栋**-**。因犯盗窃罪,于1988年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于2019年6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我院批准,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2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三角碑车站附近人行道上,趁被害人骆某某不备,将其放在背后双肩包右侧的VIVO X27手机一部盗走。后谢某某将所盗手机在沙坪坝区汉渝路四方井高架桥销赃给一路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
同日下午13时许,公安机关在谢某某位于沙坪坝区**坪**号**栋**-**的家中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及证明材料;
2.被害人骆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在公共场合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祖英
检察官助理 杨 瑀
2021年2月2日
附件: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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