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诉〔2020〕Z295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00235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现住云阳县**街道**大道**号**单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8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9年9月10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9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被害人唐某某位于云阳县**大道**号**单元**的家中维修电灯时,趁唐某某外出购买配件之际,用随身携带的起子撬开唐某某家卧室衣柜内抽屉,盗走现金8000元。唐某某当晚发现财物被盗后,于次日联系谢某某亲属,谢某某亲属退赔唐某某8000元。
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谢某某被云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户口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销售凭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谢某某用于作案的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予以没收。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阳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于刚
检察官助理:张彬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现住重庆市云阳县**街道**大道**号**单元**,联系电话1862320****。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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