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9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1********,汉族,长沙市宁乡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住**市**镇**小区。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7月17日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5年11月27日被减刑释放;因诈骗于2006年5月被长沙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盗窃于2008年10月被长沙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8月3日被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凌晨,被告人谢某某伙同王某某、姜某来到桃江县**镇,由王某某负责具体实施偷盗,由被告人谢某某与姜某负责望风与接应,共同在桃江县**镇盗得被害人胡某某等人的摩托车6台。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218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5月7日被民警在**市**镇**路抓获。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谢某某伙同王某某、姜民所盗六台摩托车被岳阳市湘阴县公安局民警扣押,并于2020年5月15日分别返还给被害人胡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刘致富、邓某甲、邓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胡某某、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邓某甲、邓某乙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谢某某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明辉
检察官助理王孟凡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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