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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谢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冷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2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30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于2019年8月12日矫正期满解除社区矫正。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0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冷水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4月11日至2020年4月2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谢某某在冷水江市城区启航网吧、品岸网吧内趁他人睡觉时,盗窃他人手机2次,共盗得手机5部,经鉴定,价值共计265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谢某某到冷水江市城区万盛广场启航网吧上网,次日凌晨5时许其准备离开网吧时发现网吧收银台对面的休息区有人在沙发上睡觉,手机放在身旁的桌子上。谢某某离开网吧后,产生了盗窃手机的念头,于是脱掉身上外套戴上蓝色一次性口罩又返回网吧,将被害人龚某某放在身旁桌子上的一台苹果6PLUS手机及一台黑色OPPO R15手机盗走,19日下午在涟源市街上分别以100元、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路人。经鉴定,被盗的苹果6PLUS价值610元,OPPO R15价值845元,共计1455元。

2.2019年12月28日晚,谢某某到冷水江市城区岩江路品岸网吧上网,次日6时许其离开网吧时发现17号、18号机电脑显示器旁放了一台红色OPPO手机、一台银白色苹果手机、一台渐变红色VIVO手机(绿色手机壳),而被害人颜某某、张某某已入睡,于是将这三台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的OPPO A83价值305元,苹果6价值380元, VIVO Y93价值510元,总价值1195元。被盗的三部手机在被告人谢某某被抓时,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发还给两被害人。

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谢某某在涟源市城区168网吧上网时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其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到案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龚某某、颜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5.价格认定结论书;6.指认笔录;7.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爱民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检察卷壹册。

3.光盘壹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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