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200号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281978********,汉族,初中肄业,群众,厨师,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镇**村**。2007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景宁市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9年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日被湖北省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3日经黄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0日上午,被告人谢某某伙同“周胖子”(姓名不详,在逃)驾驶一辆白色踏板摩托车来到湖北省黄某某黄梅镇城区伺机盗窃摩托车。当日10时许,二人来到黄某某纪委监察委办公楼后头球场围栏旁,发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球场围栏旁一辆车牌号为鄂J5****的白色五羊本田踏板摩托车后,被告人谢某某上前使用T型撬锁工具将车锁撬开,“周胖子”在旁负责望风。“周胖子”见谢某某得手后,立即启动作案车辆先行逃离,被告人谢某某则驾驶被盗摩托车紧跟其后,二人逃至龙感湖洋湖瓦器墩路段堤坝上时,谢某某被追捕的民警当场抓获,“周胖子”趁乱逃脱。经鉴定,被盗的白色五羊本田摩托车价值为813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书证、机动车详细信息、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2.物证照片;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受害人周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搜查笔录;7. 梅价认(刑)字(2020)0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8.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某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晓娟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谢某某现羁押于黄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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